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 代理人 陳宏傑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曼君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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