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黃琳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金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黃琳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金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