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戴光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仁正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內容與附表不符)。
二、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戴光啟」或「 戴光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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