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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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0八號即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八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