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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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841號
原   告 巳○○
訴訟代理人 辰○○
被   告 丙○○
            巷81
被   告 癸○○
            巷31
被   告 辛○○
            巷60
被   告 庚○○
            15弄
被   告 丑○○
            號
被   告 丁○○
            1巷3
被   告 乙○○
            巷12
被   告 午○○
            號
被   告 己○○
            巷81
被   告 子○○
            巷81
被   告 戊○○
            巷31
被   告 壬○○
            巷45
前列十二
訴訟代理人 卯○○
            35號
被   告 寅○○
            巷98
被   告 甲○○
            1弄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二時
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台南簡易庭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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