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18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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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1854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得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所附之支票影本兩份,債務人皆非發票人,亦無背書資料)。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