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172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丙○○
7、2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慧慈 、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是否欲對債務人甲○○請求連帶責任(所請求與事實及理由中所述不符)。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