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選字第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曾仁宗間因94年度選字第7號、95年度選字第4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李珮瑜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