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35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俊人
王維君 潘慧真 劉亦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王俊人、王維君、潘慧真、劉亦茜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下同)101年9月7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49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等之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文傑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