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簡字第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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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港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9年度毒偵字第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五九七公克
)沒收銷燬之,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貳只沒收。
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鑑定文書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之被告檢體編號為2E981101號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扣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2只,有防止毒品裸露、散
逸及便利毒品攜帶之功能,堪認係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復
據被告供明為其所有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
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李松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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