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40號
原   告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因原告曾對被告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足額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
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肆拾參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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