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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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宇匯知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培林 被告拍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善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拾萬 肆仟伍佰柒拾玖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陸仟 陸佰壹拾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陸仟壹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