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誌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誌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誌堂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刑期合計為有期徒刑1年
9月確定,並於民國106年11月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各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其中部分之罪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7月確定,而與有期徒刑
4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6年11月6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查,受刑人於108年
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151805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