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29號聲明人 江坤基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江坤基係被繼承人 江溪河 之子,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除戶戶籍謄本、通知書暨收據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查聲明人江坤基前於107年12月25日已向本院具狀對被繼承人江溪河聲明拋棄繼承權,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148號事件受理,並經本院於108年1月18日准予備查在案,業依職權查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則聲明人既已拋棄繼承權,其重複聲請本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