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39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前曾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間因毒品及詐欺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及拘役四十日,後減為有期徒刑四月
十五日及拘役二十日,二案接續執行,於九十六年八月五日
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第二項應更正「案由被告甲○
○自首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外,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被告與共犯 陳志祥 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另被告於犯罪發覺前自首,有警訊筆錄可憑,
依法得減輕其刑,然為累犯,依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先加重再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二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
項、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