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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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至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至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至成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至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各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受刑人張至成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計36罪)│(計6罪)│(計4罪)│├──────┼─────────┼─────────┼─────────┤│犯罪日期│102.08.30至102.12.│103.01.11~103.06.│103.01.17~103.08.│││25間某日~103.06.│20新法生效前│20│││08│││├──────┼─────────┼─────────┼─────────┤│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3631號等│字第23631號等│字第23631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院│院││事├────┼─────────┼─────────┼─────────┤│實│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審││1241號│1241號│1241號││├────┼─────────┼─────────┼─────────┤││判決日期│107.02.13│107.02.13│107.02.13│├─┼────┼─────────┼─────────┼─────────┤│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定││院│院│院││判├────┼─────────┼─────────┼─────────┤│決│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241號│1241號│1241號││├────┼─────────┼─────────┼─────────┤││判決確定│107.02.13│107.02.13│107.02.13│││日期││││├─┴────┼─────────┼─────────┼─────────┤│得易科、易服│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得社勞│得社勞│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301號│字第6301號│字第63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