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9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29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29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源慶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54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源慶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補充「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證據部分補充「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215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2年9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另本件係被告於107年8月14日18時40分許駕車擦撞被害人 劉建興 之車輛,員警據報到場處理後,於同日19時11分許即對被告施以酒測,被告於酒測之前,並無主動向偵查犯罪機關自首之情形,是本件應無自首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8毫克之情形下,貿然無照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並已肇事產生財損,顯然無視於自己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誠屬不該,且本案為其第3次酒駕(上揭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顯見其欠缺警惕悔悟之心,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家境小康之經濟狀況、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參警卷第3頁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資料)、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劉河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韻婷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5426號被告劉源慶男4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村○○路00巷00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源慶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21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2年9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警惕,於107年8月14日17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處所飲用啤酒後,仍於同日18時40分許,從上開處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適劉建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停於高雄市○○區○○路00號前,劉源慶於倒車後退時,不慎擦撞劉建興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貨車車尾,經警據報前來,並於同日19時11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8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源慶於本署詢問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劉建興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濃度測試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員警職務報告各1份、現場照片13張及本署勘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劉源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檢察官劉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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