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37號聲請人 孫建華 相對人旭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5年8月26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所載「資方應給付新臺幣49,800元予勞方孫建華」,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5年8月26日經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成立內容為「資方應給付新臺幣49,800元予勞方孫建華,並於會中給付現金1萬元…經勞方點收無訛(孫建華簽收…);餘款應分別於下列日期匯入勞方指定之轉帳帳戶…105年9月26日,1萬元…105年10月25日,1萬元…105年11月25日,1萬元…105年12月26日,9,800元」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上開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