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屏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