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六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犯搶奪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年八月十七日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五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於九十年九月二十日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於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尚榮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