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00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告 劉佩珊

黃新妹

兼法定

代理人 黃秀蓮

被告 雲佳玲

林宗耀

特別代理人 范源華

被告 黃秀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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