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小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 竹東 小字第318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江雅鳳

蘇偉譽

被告 趙雲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郭家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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