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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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訴字第17號
原   告  王硯聰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黃怡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碧華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 北訴 字第 17 號裁定(102.12.02)[和解]
  •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 北訴 字第 17 號判決(103.03.31)[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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