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消小補字第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福旅行社台南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