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補字第9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
第60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450,000元,應繳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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