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補字第4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0元(依
原告提出之汽車買賣合約書上之購買價格定之),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