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809號
原   告 近鐵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邑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瑞隆 律師
複代理人   游婷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海商上字第4號損害賠
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
問題,經於民國98年11月1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上案損害賠償
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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