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37號再審聲請人 林世傑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2號民事確定裁定,提出聲明異議狀聲明不服,依法視為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到院,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陳春長法官林富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劉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