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8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PAULDOUGLAS(英國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PAULDOUGLAS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PAULDOUGLAS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42
81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4281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屬檢察官之職權,不在本件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黃雅君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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