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99號債權人 吳沛恩 上列債權人吳沛恩因與債務人 黃煥升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沛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黃煥升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另聲請狀未載明債務人應送達處所,並請具狀陳述之。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