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8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士仁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士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士仁因偽造文書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42
87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4287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黃雅君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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