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再國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再國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國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林世傑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張家瑛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呂宬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