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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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 陳天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陳美鄉┌────────────────────────────────────────────┐│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備考││號││││新臺幣)│││││││││││││├─┼────┼────────┼──────┼─────┼──────┼─────┼──┤││ 尤太進 │合作金庫台東分行│103年8月30日│50,000元│RA0000000│陳天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