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號原告 徐綺蓮 被告 陳世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12月4日以103年度補字第37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5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1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一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陳美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