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9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欣成 地政士即 黃吉雄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32,351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9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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