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成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