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9號原告乙○○原告己○○追加原告庚○○被告丁○○被告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當事人「戊○○」之記載,應更正為「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將當事人庚○○誤載為戊○○,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