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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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成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9號原告乙○○
(現於臺北分監執行中)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成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提解原告之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伍拾元。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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