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徐承蔭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盧昱成 律師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偵字第28487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乙○○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2月2日日執行羈押,復於98年5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7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林慧英法官唐光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