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86號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草屯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天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9,500元(原聲明上訴標的金額為5,997,500元,嗣減縮為1,19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