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9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建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陸仟伍佰貳拾伍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