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187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冠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張志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5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冠儒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菸壹組,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該犯罪事實欄與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中,關於被所持有且經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

  大麻』成分之『大麻』電子菸1組」,均應更正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菸1組」。

二、因簡化判決,應適用之法條部分,檢察官聲請書已敘明實體處罰條文,不再多列其餘法條。  

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朱鈴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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