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堂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0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一00年度訴字第二六六0號諭知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郭堂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要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前經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100年10月26日所為100年度訴字第2660號裁定諭知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在案,惟本院為前開裁定後,認本件不得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前開裁定,並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江奇峰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