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61號原告祭祀公業 林公輪 法定代理人 林武雄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 林文平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林文平、 林銀柱 、 林榮仁 、 林基雄 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資料供核,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林文平、林銀柱、林榮仁、林基雄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致送達於被告林文平之文書(寄存派出所)、被告林銀柱、林榮仁(送達證書均記載兄「 林其雄 」收受)、被告林基雄(由姓名「林其雄」之人收受),無法判斷文書有無合法送達,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