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92號原告 黃秀蘭 兼訴訟代理 黃麗玲 人原告 盧雅倫 被告高雄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黃仙 在被告 吳敏貞
凌文富 陳進旺 洪秀美 顏聰明 共同 周村來 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複代理人 洪郁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及被告高雄區漁會提出兩造間之僱傭契約及具狀說明以往被告高雄區漁會之電台話務員請長假時,原已排定之輪值時段均係如何代理,並提出相關證據說明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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