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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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51號上訴人 沈朝文 被上訴人 施葉春枝
施吉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3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8,0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陳宛榆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