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55號上訴人 鄭黃雅惠
黃白玉 黃玲玉 黃美惠 兼上四人送達代收人 黃麗玉 上訴人 黃耀東
黃耀西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上列上訴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鄭黃雅惠、黃白玉、黃玲玉、黃麗玉、黃美惠、黃耀東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各】為新台幣2,171,309元(計算式:19,971,343*1/16+7,384,800*1/16,參卷一第90、92頁),應徵裁判費【各】新台幣33,873元;上訴人黃耀西部份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26,894(計算式:19,971,343*7/16+(4,328,778+2,000)*7/8),參卷一第90、91頁),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83,396元,均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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