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112號債權人 方世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于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請求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之依據?
②債務人林于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③利息起算日究為「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或「及自民國100年11月11日起」計算?並釋明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