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1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政億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政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政億前於民國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408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再經同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及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其後上開案件經同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8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1月確定。此外,又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本院)99年度訴字第137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029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復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00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2297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其後上開案件再由本院99年度聲字第530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於99年10月5日送監接續執行,嗣再由法務部於101年8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10日法矯司字第10101141
60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李政億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