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08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郁婷 、 王怡權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請求聲請(是否更正為債務人等在繼承被繼承人 王亮宇 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曾美雲